(2015)榆民初字第05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童某与被告贺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某,贺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5490号原告童某。被告贺某。原告童某与被告贺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中,原告童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童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童某负担。审判员 燕玉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