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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中法刑一终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赖炳权、刘某某、朱某某、赖炯贤、文某某、黄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某某,赖炳权,刘某某,赖炯贤,文某某,黄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刑一终字第289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某某,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6月24日被羁押,同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原审被告人赖炳权,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6月24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原审被告人刘某某,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6月24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原审被告人赖炯贤,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6月24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原审被告人文某某,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6月24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原审被告人黄某某,女。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6月24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的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赖炳权、刘某某、朱某某、赖炯贤、文某某、黄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5年7月17日作出(2015)东一法刑初字第40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朱某某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阅卷后经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赖炳权在赌博网站新宝网(网址为http://w115.****.com)担任代理,被告人赖炯贤在赌博网站皇冠网(网址http://www.****.com)担任代理,并通过手机、短信及微信等方式接受他人投注,用银行转账等方式进行结算,从中获利。被告人赖炳权亲自接受他人投注及将赌博账号交给被告人黄某某、刘某某、朱某某和参赌人员廖某某、黄某某接受他人投注。被告人赖炯贤亲自接受他人投注及将赌博账号交给被告人文某某接受他人投注。被告人刘某某、文某某、朱某某、黄某某等人分别按照不同的返水点数从投注数额的返水中获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被告人赖炳权于2014年6月12日巴西足球世界杯比赛前一周,在新宝网(网址http://w115.****.com)注册了一个账号LBQ074(密码****)接受参赌人员郭某某等人的投注,该账号共计投注450950元,有效投注381397元,共输16042.53元。赖炳权通过廖某某接受足球投注约30000元,于2014年6月23日通过银行转账与廖某某结算,存入廖某某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号(****)7500元。赖炳权通过黄某某接受足球投注约80000元。被告人赖炳权向被告人刘某某提供皇冠网(网址http://ag.****.com)代理商账号z54876、登录账号ymq123(密码bbb123),刘将账号ymq123给参赌人员杨明泉使用,至2014年6月24日止,账号ymq123下注金额1042031元,有效金额1010503.2元。赖炳权利用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与刘某某、杨明泉进行结算,其中刘某某于2014年6月23日收到杨明泉赌球输的30800元,再通过银行账号****转给赖炳权30000元,刘从中获利800元。被告人赖炳权向被告人朱某某提供皇冠网(网址http://ag.****.com)代理商账号是z54123(后朱某某更改账号为zgc888),账号zgc888至2014年6月24日止,下注金额共计456216元,有效金额409622.3元。而zgc888账号下设子账号zc54123(密码****)、zc54002(密码****)、zc54003。朱某某将账号zc54003交给参赌人员吴浩文投注,吴浩文共投注5466元,朱某某从中获利35元。被告人赖炳权向被告人黄某某提供皇冠网(网址http://ag.****.com)的代理商账号z54012,登入账号dm0218(密码****),黄某某在该账号下共设三个下级账号az54012、az54013(密码****),az54015(密码****),并将账号az54013给参赌人员叶某某进行下注。叶某某共下注68笔,投注额共计8480元,黄某某从中获利50元。被告人赖炯贤接受苏满堂(另案处理)提供的皇冠网(网址http://ag.****.com)账号XD0123(密码****),接受参赌人员“阿菊”等人的投注,其中赖炯贤在世界杯期间在账号XD0123共投注83966元,有效投注为71401元,赢16712.6元。被告人赖炯贤接受苏满堂(另案处理)提供的皇冠网(网址http://ag.****.com)账号KKK1133(密码****),再转交给被告人文某某使用,接受参赌人员张某某、秦某某等人投注,至2014年6月24日止,该账号共计投注金额199714.5元。文某某个人同时在皇冠网开通账号KKKaaa7(密码****)进行赌球下注并接受参赌人员曾新华投注大约23000元,至2014年6月24日止,该账号共计投注金额59890元,有效投注额53541元。文某某共获利大约3600元。2014年4月份,东莞市治安巡警支队在工作中发现,在东莞市多个镇区存在一个利用网站进行赌博的账号。该账号由专人管理,通过发展下属代理从而抽水牟利。通过侦查,于同年6月24日12时40分许在东莞市万江区南华国际酒店1001号房间将赖炯贤抓获归案;同日1时许在东莞市万江区金泰管理区金宇楼3号楼301房将被告人刘某某抓获归案;同日1时40分在东莞市大朗镇松木山外来人口居住中心杂货铺里将被告人朱某某抓获归案;同日2时20分在东莞市莞城区新风路横街35号物资局宿舍4座4楼104房将被告人黄某某抓获归案;同日3时40分在东莞市南城区景湖湾畔二期帝风苑27栋28号将被告人赖炳权抓获归案;同日5时40分在东莞市东城区堑头路一街六巷1号将文某某抓获归案。综上,被告人赖炳权投注数额累计为1920002.5元;被告人刘某某投注数额累计为1010503.2元;被告人朱某某投注数额累计为409622.3元;被告人赖炯贤投注数额累计为324656.5元;被告人文某某投注数额累计为253255.5元;被告人黄某某投注数额累计为8480元。原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有证人郭某某、周某某、袁某某、黄某某、叶某某、张某某、秦某某、黄某某、廖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张某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物证银行存折等,到案经过,现场提取证据笔录,扣押清单,户籍证明,银行转账情况,通话清单,网站投注情况截图、手机短信内容截图,被告人赖炳权、赖炯贤、朱某某、刘某某、文某某、黄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赖炳权、刘某某、朱某某、赖炯贤、文某某、黄某某无视国法,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赖炳权系赌博网站的担任代理,被告人赖炳权为被告人刘某某、朱某某、黄某某提供赌博网站的登录账号,是被告人刘某某、朱某某、黄某某的上线,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朱某某、黄某某、赖炯贤、文某某起次要作用,均是从犯,依法对被告人刘某某、朱某某、赖炯贤减轻处罚,对被告人黄冬梅、文某某从轻处罚。被告人赖炳权、赖炯贤、刘某某、文某某、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视被告人赖炳权、刘某某、朱某某、赖炯贤、文某某、黄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赖炳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二、被告人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三、被告人朱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四、被告人赖炯贤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五、被告人文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六、被告人黄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七、随案移送的手机8部、笔记本电脑3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上诉人朱某某上诉提出:1、原审判决认定朱某某参与开设赌场的累计赌资数额409622.3元,与事实不符,朱某某参与开设赌场的数额仅为5466元,其余的404156.3元是朱某某本人参与赌博的数额,不应计入开设赌场的数额;2、朱某某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参与开设赌场的时间短,社会危害性小,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原审被告人赖炳权在赌博网站新宝网(网址为http://w115.****.com)担任代理,原审被告人赖炯贤在赌博网站皇冠网(网址http://www.****.com)担任代理,并通过手机、短信及微信等方式接受他人投注,用银行转账等方式进行结算,从中获利。原审被告人赖炳权亲自接受他人投注及将赌博账号交给原审被告人黄某某、刘某某、上诉人朱某某和参赌人员廖某某、黄某某接受他人投注。原审被告人赖炯贤亲自接受他人投注及将赌博账号交给原审被告人文某某接受他人投注。原审被告人刘某某、文某某、黄某某、上诉人朱某某等人分别按照不同的返水点数从投注数额的返水中获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原审被告人赖炳权于2014年6月12日巴西足球世界杯比赛前一周,在新宝网(网址http://w115.****.com)注册了一个账号LBQ074(密码****)接受参赌人员郭某某等人的投注,该账号共计投注450950元,有效投注381397元,共输16042.53元。赖炳权通过廖某某接受足球投注约30000元,于2014年6月23日通过银行转账与廖某某结算,存入廖某某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号(****)7500元。赖炳权通过黄某某接受足球投注约80000元。原审被告人赖炳权向原审被告人刘某某提供皇冠网(网址http://ag.****.com)代理商账号z54876、登录账号ymq123(密码bbb123),刘将账号ymq123给参赌人员杨明泉使用,至2014年6月24日止,账号ymq123下注金额1042031元,有效金额1010503.2元。赖炳权利用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与刘某某、杨明泉进行结算,其中刘某某于2014年6月23日收到杨明泉赌球输的30800元,再通过银行账号****转给赖炳权30000元,刘从中获利800元。原审被告人赖炳权向上诉人朱某某提供皇冠网(网址http://ag.****.com)代理商账号是z54123(后朱某某更改账号为zgc888),账号zgc888至2014年6月24日止,下注金额共计456216元,有效金额409622.3元。而zgc888账号下设子账号zc54123(密码****)、zc54002(密码****)、zc54003。账号zc54003共投注5466元。原审被告人赖炳权向原审被告人黄某某提供皇冠网(网址http://ag.****.com)的代理商账号z54012,登入账号dm0218(密码****),黄某某在该账号下共设三个下级账号az54012、az54013(密码****)、az54015(密码****),并将账号az54013给参赌人员叶某某进行下注。叶某某共下注68笔,投注额共计8480元,黄某某从中获利50元。原审被告人赖炯贤接受苏满堂(另案处理)提供的皇冠网(网址http://ag.****.com)账号XD0123(密码****),接受参赌人员“阿菊”等人的投注,其中赖炯贤在世界杯期间在账号XD0123共投注83966元,有效投注为71401元,赢16712.6元。原审被告人赖炯贤接受苏满堂(另案处理)提供的皇冠网(网址http://ag.****.com)账号KKK1133(密码****),再转交给原审被告人文某某使用,接受参赌人员张某某、秦某某等人投注,至2014年6月24日止,该账号共计投注金额199714.5元。文某某个人同时在皇冠网开通账号KKKaaa7(密码****)进行赌球下注并接受参赌人员曾新华投注大约23000元,至2014年6月24日止,该账号共计投注金额59890元,有效投注额53541元。文某某共获利大约3600元。2014年4月份,东莞市治安巡警支队在工作中发现,在东莞市多个镇区存在一个利用网站进行赌博的账号。该账号由专人管理,通过发展下属代理从而抽水牟利。通过侦查,于同年6月24日12时40分许在东莞市万江区南华国际酒店1001号房间将赖炯贤抓获归案;同日1时许在东莞市万江区金泰管理区金宇楼3号楼301房将原审被告人刘某某抓获归案;同日1时40分在东莞市大朗镇松木山外来人口居住中心杂货铺里将上诉人朱某某抓获归案;同日2时20分在东莞市莞城区新风路横街35号物资局宿舍4座4楼104房将原审被告人黄某某抓获归案;同日3时40分在东莞市南城区景湖湾畔二期帝风苑27栋28号将原审被告人赖炳权抓获归案;同日5时40分在东莞市东城区堑头路一街六巷1号将文某某抓获归案。综上,原审被告人赖炳权投注数额累计为1920002.5元;原审被告人刘某某投注数额累计为1010503.2元;上诉人朱某某投注数额累计为409622.3元;原审被告人赖炯贤投注数额累计为324656.5元;原审被告人文某某投注数额累计为253255.5元;原审被告人黄某某投注数额累计为848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一)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1是东莞市东城区湖畔酒店505房,现场桌子上有一台台式电脑,一个挂包,包内有现金、银行卡、钥匙、记事本,在床边一侧的窗台柜上有2台手机。现场2是东莞市南城区景湖湾畔二期帝风苑27栋28号,现场有一台台式电脑,睡房处的床上有1本记事本,记事本上有记账记录。证实案发现场3是东莞市万江区南华酒店1001房,现场桌子上有用于赌博的笔记本电脑一台,在桌子台面摆放有三张纸张、十四张卡片、黑色皮包一个、手机一台、车钥匙一个、黑色电脑包一个。证实案发现场4是东莞市莞城区新风路横街35号物资局宿舍4座4楼401房,在主卧室北侧的桌子台面上摆放台式电脑一台。证实案发现场5是东莞市万江区金泰社区金宇楼3号楼301房,在主人房床头桌子上有一台手提笔记本电脑,在客房有一台台式电脑。证实案发现场6是东莞市东城区堑头路一街六巷1号,在二楼电视柜有一台台式电脑,桌子台面摆放有单据17张。证实案发现场是东莞市大朗镇松木山村外来人居住中心杂货铺,在前台处有一台台式电脑。(二)物证对账纸张、银行存折等:证实原审各被告人接受他人赌博投注及交易账号、银行转账情况。(三)书证1、到案经过:证实赖炳权、赖炯贤、黄某某、刘某某、文某某和朱某某均系被动归案,无自首、立功情节。2、现场提取证据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在抓获赖炳权、赖炯贤、黄某某、刘某某、文某某和朱某某时,当场根据嫌疑人提供的帐号和密码登录赌博网址,并通过页面截屏形成证据,后嫌疑人分别对截屏打印的材料签名确认。3、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对赖炳权、赖炯贤、黄某某、刘某某、文某某和朱某某扣押涉案物品的情况。4、户籍证明等资料:证实赖炳权、赖炯贤、黄某某、刘某某、文某某和朱某某的身份情况,作案时均已满18周岁。5、银行转账情况:证实原审各被告人之间的银行转账记录。6、通话清单:证实原审各被告人之间的通话情况。7、网站投注情况截图,证实原审各被告人在网站上的赌博投注情况。8、手机短信内容截图,证实原审各被告人接受他人赌博投注情况。(四)证人证言1、证人郭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6月17日0时左右,其打电话给赖炳权(****),口头向赖炳权下注1万元买德国赢。赖炳权告诉他赔率为0.98,输赢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付款。他总共在赖炳权那里赌球十几场,输掉十几万给赖炳权。6月20日他赌球赢了8万元,赖炳权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给其工商银行卡****转了8万元。之后他赌球一直输,6月25日他拿了3万元现金、29日拿了2万元现金给赖炳权的儿子。辨认笔录:经辨认,证人郭某某辨认出原审被告人赖炳权。2、证人周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年底,他认识姓赖男子,得知姓赖男子可以收取六合彩投注,便从2013年年底开始,在姓赖男子处投注六合彩共计3000多元。每次都是她打电话将投注数字和金额告诉姓赖男子,每次都是姓赖男子直接去她士多店收钱,她前后共赢了1000多元,不清楚姓赖男子有否参与网络赌球,她没有参与网络赌球。辨认笔录:经辨认,证人周某某辨认出原审被告人赖炯贤。3、证人袁某某证言:证实赖炯贤在世界杯期间才有收单自己做庄进行赌球。听赖炯贤说“阿汉”在他那里下注1000多元赌球。不清楚文某某是否有参与网络赌球,她跟赖炯贤是很好的朋友关系。辨认笔录:经辨认,证人袁某某辨认出原审被告人赖炯贤。4、证人黄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6月中旬时,她一个姓李朋友想赌球,打电话问她有没有人做庄。她就打电话给舅父(赖炯贤),舅父就说给她朋友一个皇冠网的赌球账号。随后舅父通过手机短信给她发了一个应该是赌球的网络账号(由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成),她收到后转发给姓李的朋友。之后舅父还向她要了姓李朋友的电话(****)。辨认笔录:经辨认,证人黄某某辨认出原审被告人赖炯贤。5、证人叶某某证言:证实于2014年6月上旬开始赌球,黄某某提供给她赌球的网址和账号,她在该账号上下注几十次,下注额有几千元,最终赢了1200元。黄某某在一个星期一的下午在花园新村将1200元交给她。辨认笔录:经辨认,证人叶某某辨认出原审被告人黄某某。6、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在世界杯之前他问赖生(赖炯贤)是否可以赌球,赖生让他到文生(文某某)处下注,并且给了他文生的电话。他通过电话与文生联系,在文生那里下注赌球约十多场,每场约300元,共计约3900元。文生没有明确如何交收,现在还欠文生680元。辨认笔录:经辨认,证人张某某分别辨认出被告人赖炯贤和文某某。7、证人秦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6月24日零时许,他通过电话****打给文某某,口头向文某某下注1000元赌球,文某某告诉他赔率,由于他下注金额小,文某某说见面再给现金。后来因为球赛打平,他没有输赢。他只下注过一次。文某某没有给他网络上的账号。辨认笔录:经辨认,证人秦某某玲辨认出被告人文某某。8、证人张某某证言:供述其从2014年6月13日至案发登陆星河网参与世界杯赌博投注。其的账号为xh679969(密码123123),该账号下还有开通七个会员账号(张某某tt123456、阿敏22226022、李杰sss123123、刘芳45678819、邹晚aa102828、杨过aabbccc、肖明x1353838****)。有时候其直接在其账号上投注足球赌博,有时使用手机(1341255****)在微信上将赌球投注给赖炳权,赖炳权给其2%回水。其在电脑星河网站上赌球投注总额为16.8万元,其中其自己投注约14万元,余下2万元是朋友报给其的。其与赖炳权之间还没有交收,赖炳权向其提供一个刘秀玫的工行账户。9、证人黄某某证言:供述世界杯开幕当天,其舅舅赖炳权给其提供一个皇冠网账号(****,密码****),告诉其称如果有人在网上赌球的话,可以通过该账号下注,其可以从中抽头获利0.2%的返水。其拿到账号后使用自己的手提电脑在万江坝头社区鲫鱼粥食店帮屎头文下注,屎头文是通过电话****向其(****)投注,一共下注了17场左右的足球赛,赌资共约8万元。屎头文与其交收了两次,一次是3600元,一次是14700元,都是按照赖炳权的要求放在其工作的鲫鱼粥店老板赖旭华(赖炳权的哥哥)那里,其把1600元退给了屎头文。其称网站上显示的投注额比实际投注额少一个0。其见过“皮蛋”拿钱给其让其拿给赖旭华,要求赖旭华拿给赖炳权。辨认笔录:经辨认,黄某某分别辨认出原审被告人赖炳权和刘某某。10、证人廖某某证言:供认其通过皇冠网(www.****.com)发布的足球队比分让盘等情况,用电话或者微信方式接受朋友的投注,自己坐庄与朋友对赌,向其投注的有大沙钢、莫科以及另两朋友。另外有时会将朋友的投注转给权哥(赖炳权)约20次。供述称其的上家是权哥。2014年6月初,权哥发了该网站的登陆账号z54567(密码****)给其。其与权哥合作或转投给权哥输赢都是其占七成。其与赖炳权是通过银行转账结算。世界杯期间,大沙钢和莫科在其那里共投注2万元左右,其就报给赖炳权,结果其朋友赢了7500元,赖炳权向其工商银行账户(****)存入7500元。其与下家通过现金交收。其在网站账号下注25000元左右,打电话给赖炳权下注5000元左右。辨认笔录:经辨认,廖某某辨认出原审被告人赖炳权。(五)原审被告人供述和辩解1、原审被告人赖炳权供述:供述其通过w115.****.com(“新宝网”)进行网络赌球,他把账号给了黄冬梅、廖某某、黄某某。黄某某主要是利用他给的账号接受他的朋友的赌博足球下注,然后帮他转到新宝网上进行下注,输赢他直接跟朋友交收;他提供账号给黄冬梅,黄冬梅接受别人的下注之后直接跟他交收,等于直接跟他赌,总之他赢了黄冬梅就把钱给他,他输了就通过银行卡(尾数831)转账给黄;他提供账号给廖某某,廖某某接受别人的下注,无论输赢按照廖某某占七成比例,也就是他跟廖某某合伙跟别人赌的意思。他在该网站注册的账号为LBQ704,密码为****,该帐号一直由他自己使用,至案发该账户一共投注450950元,有效投注为381397元,输了16042.53元。他是通过柜员机直接存款到网站的账户上的。不清楚黄冬梅、廖某某、黄某某三人是否有下家。他没有与大哥赖炯贤合伙进行网络赌球,也没有提供赌球账号给赖炯贤。辨认笔录:经辨认,原审被告人赖炳权辨认出同案人黄某某。指认手机资料照片:经原审被告人赖炳权指认,赖炳权指认出他手机与廖某某、黄某某、郭卫东、光(即被告人刘某某,****)、文生(即被告人文某某,****)等人通过短信联系的情况,其中有投注账户及密码、银行卡账号及密码、投注额、网站对账及分成等情况。其中赖炳权和刘某某之间的短信联系涉及2014年6月17日由赖发给刘的赌博网站账户z54876,密码****、账户cad66622,密码****;杨明泉建设银行账户****和赖炳权建设银行账户****。赖炳权于2014年6月15日发给文某某的赌博网站账户ad6876、ad6765密码****,文某某于6月初发给赖炳权有关6福、大益赌博网站的对账情况。指认网站资料照片(1P118-130):经原审被告人赖炳权指认,赖炳权指认出他投注帐号LBQ704从2014年6月16日至6月23日的投注额(共投注450950元,有效投注为381397元,输了16042.53元)及具体投注等情况。2、原审被告人赖炯贤供述:供述他从世界杯开始利用皇冠网(www.****.com)进行足球赛赌球,从别人那里接受赌球下注,根据网站上的比分赔率,与下注的人进行赌博,就是自己坐庄,跟其他人赌博。如果别人在他那里下注额太大的话,他就将部分下注额分摊到赌博网站上去,又或者将部分下注额提供给苏满堂。他使用的登陆账号是XD0123,密码是****,他在皇冠网下注可以提成2%。至案发,他共接受别人投注20多万元,在皇冠网上下注赌资额为8万元。向他下注的人员有黄国华、阿菊、阿钦、河丽、何明芳、阿肥、雄仔、李建民、阿君、周海英、阿轩、阿嫦、阿路、林锐汉等15人,他都记录在一张A4白纸上,其中蓝色笔记录的是哪些人欠他钱,红色笔记录的是他欠哪些人钱;还有三张是记录他在德国对西班牙、西班牙对澳大利亚以及荷兰对智利别人在他那里下注的情况;还有一张是记录他接受别人下注至今的所有收入支出的情况。接受世界杯投注方式:一种是对方直接打电话或者发短信给他投注;一种是由花园新村茶庄(已转给何明芳)接受传真下注;另一种是由他朋友何明芳接受下注后转发给他,何明芳收到投注后,记好下注情况就报给他,每周周一他就直接过去跟何明芳对数。他称皇冠网的账号是苏满堂给的,可以提成下注额的2%,苏满堂一共给其5个账号,其中3个没有使用,另外两个中一个由他使用,一个他交由文某某使用。他与文某某的账号是独立的,他和文某某每星期交收一次。他弟弟赖炳权也参与网络赌球并做庄。赖炳权跟他说过如果有多出下注额或者赌客,就将账号给对方,他就可以提成抽水,赖炳权给了他两个皇冠网账号ad6876、ad6765(密码都是****),后来他将该两个账号给了文某某,叫文某某提供给想要的人下注。他有给过皇冠网下级账号给周海英、曾玉媚。黄某某曾经介绍一个赌球客户给他,当时他给了一个账户给对方,后面的事情他叫对方跟文某某交收。他前后一共接收了大约28万的投注额。辨认笔录:经辨认,原审被告人赖炯贤分别辨认出同案人文某某和他下家参赌人员周某某。指认手机资料照片:经原审被告人赖炯贤指认,赖炯贤指认出他手机与排骨(****)、雄仔(****)、“618”(应为短号)等人通过短信联系的情况,其中有投注账户及密码、银行卡账号及密码、投注额、网站对账及分成等情况。指认网站资料照片:经原审被告人赖炯贤指认,赖炯贤指认出他投注账号XD0123从2014年6月16日至6月23日的投注额(共投注83966元,有效投注为71401元,赢了16712.6元)及具体投注等情况。指认投注单原件等A4纸:经原审被告人赖炯贤指认,赖炯贤指认出扣押的A4纸原件,其中一张显示赖炯贤的接受他人投注后输赢情况(收358780,欠284850)。3、原审被告人黄某某供述:2014年6月16日,朋友阿玲(叶某某)向她投注世界杯赛果,她便联系赖炳权,赖炳权给了一个皇冠网(www.****.com)代理商账号az54012,登录账号dm0218,密码****。赖炳权告诉她称她可以在账号下再设定一些子账号给其他人在网站上进行投注,她可以从别人投注金额中赚取一定比例的报酬,赖炳权约定与她每个星期进行输赢交收。她根据代理商账号设定了两个子账号az54012、az54013,信用额度最高只有一万元,她把az54013账号给了阿玲进行赌球投注。至案发,阿玲在网站上共计投注68次,投注金额为8335.5元,她作为会员赢利1200.5元,作为代理商赢利44.1元。6月23日下午,赖炳权到她家楼下交给她1250元,她将1200元交给了阿玲,50元是她作为代理商的赢利。她用电话(****)打给叶某某(****、****、****)和赖炳权(****、****)。赖炳权是该赌球网站的庄家,她不清楚赖炳权的其他下线情况。另外,2013年3月赖炳权给了一个六合彩赌博投注网站大益网代理商的账号,并承诺给她2%的回扣,每个星期进行交收。她通过该账号就收六合彩投注,只记得林碰皮、张美霞、张惠芬、高丽萍经常向她投注六合彩。辨认笔录:经辨认,原审被告人黄某某辨认出同案人赖炳权。指认网站资料照片:经原审被告人黄某某指认,黄某某指认出az54013账户的投注情况。4、原审被告人刘某某供述:供述赖炳权向他提供三个通过网址ag.****.com的账号(yy666y、ymq123、cad66622),他将赌球账号给了他弟弟刘建明和亲戚杨明泉。他只负责他们之间的输赢结算,而赖炳权只与他结算,赖炳权给他2%投注额作为抽水费。他与刘建明结算12500元、与杨明泉结算30800元,杨明泉下注的钱是转账到他老婆的建设银行账号(****),他再转账3万元给赖炳权,他从中获得800元好处费。6月23日刘建明给其世界杯的现金12500元,他联系赖炳权,赖炳权叫他到坝头鲫鱼粥大排档交给赖旭华,当他去到该大排档,见到黄某某,黄某某得知他过来交付赌球输的钱,黄某某对他称由黄将钱交给赖旭华。yy666y账户是2013年刘建明找他要的赌球账户,当时他就向赖炳权要了这个账户,但是刘建明后来赌球输钱交不了数,赖炳权就停了账户;2014年世界杯期间,刘建明又想赌球,他便向赖炳权要账户,就将之前使用的账户又给回刘建明使用。辨认笔录:经辨认,原审被告人刘某某辨认出同案犯赖炳权,以及参赌人员“刘建明”、“杨明泉”。指认网站资料照片:经原审被告人刘某某指认,刘某某指认出yy666y、ymq123账户的投注情况。其中,ymq123账户是代理商号z54876(赖炳权)的下级账户,涉及投注额1042031元;yy666y账户是代理商号z54498的下级账户,涉及投注额749380元。5、原审被告人文某某供述:供述从2014年6月12日开始接受投注赌球,是赖炯贤提供给他一个皇冠足球网账号(KKK1133,密码****),由他来管理该账户,因为赖炯贤说其没有什么文化,开通账户给他,他就可以通过该账户帮赖管理账户属下的三个账户。他根据该账户的输赢情况每个星期与赖炯贤进行现金结算。他自己开通了一个账号KKKaaa7进行赌球,并且收受下家曾新华的投注。他有三名下家,分别为秦某某、曾新华、阿文。曾新华是通过电话投注约10次共计7万元左右,秦某某和阿文是通过网络投注。他在KKK1133账号下面开通账号cz54a32(陈1)、cz54bb3(陈2)、cz54bb6(均)、cz54bb9(陈2),陈1、第一个陈2是秦某某叫他开通的,第二个陈2是曾新华开通的,“均”是阿文叫他开通的。6月13日凌晨巴西对阵克罗地亚,阿钦打电话(****)向他投注巴西赢300元,他登陆自己账号kkkaaa7投注,后来他输掉300元给阿钦。他与赖炯贤通过现金及赖的工商银行账户(****)结算。他占收益的20%,赖炯贤占80%。他开设的KKKaaa7接受了59890元投注,有效金额53541元,非法获利800.5元;赖炯贤账户KKK1133四个下家账号投注金额共为199714.5元,非法获利9643.7元。电脑上显示的投注金额和非法获利都要乘以两倍才是实际金额。他手机有与赖炳权账户资料,是因为赖炳权是赖炯贤的上家,有时赖炯贤要求他跟赖炳权进行赌资结算。当场被缴获的9000元是他准备交给赖炯贤的赌资。辨认笔录:经辨认,原审被告人文某某分别辨认出同案人赖炳权和赖炯贤。辨认笔录:经辨认,原审被告人文某某分别辨认出秦某某和“阿钦”(张某某)。指认网站资料照片:经原审被告人文某某指认,文某某指认出KKK1133、kkkaaa7账户的投注情况。6、上诉人朱某某供述:供述2014年世界杯开始前赖炳权将赌球网址发给他,赖炳权给他的代理商账号是z54123,后他更改后账号是zgc888。他在该账号下开了三个子账号(zgc002、zc54103、zc54003),zc54003给了吴浩文使用。他通过zgc888账号在****.com或者w860.****.com下注六次。赖炳权是他上面的总代理,他是代理,赖炳权在网上给他的返水点数是0.75。吴浩文在zc54003账号下注12笔共计5000余元。他与赖炳权是通过建设银行(其银行账号****)进行结算,他与吴浩文之间是直接现金结算,每个星期一结算。经他账户投注的约有456216元,都是他自己投注的没有抽水,从吴浩文投注的5466元中抽水35元。辨认笔录:经辨认,上诉人朱某某辨认出同案犯赖炳权。指认网站资料照片:经上诉人朱某某指认,朱某某指认出zgc888等账户的投注情况。关于上诉人朱某某所提的上诉意见,经查:赌博网站赌球相关账户的投注情况截图证实,朱某某使用的赌博账号zgc888至2014年6月24日止,下注金额共计456216元,有效金额409622.3元,朱某某本人亦确认该账号的投注金额,朱某某按照该投注额以固定点数返水获利,同时朱某某与赖炳权结算的建设银行账号的流水单亦证实了朱某某与赖炳权结算对账的情况,朱某某均系以现金方式存入该账户后再与赖炳权结算,结算金额远大于其本人所辩解的收受投注额5466元,朱某某的上诉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朱某某参与开设赌场犯罪的累计赌资数额应认定为409622.3元。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赖炳权、刘某某、赖炯贤、文某某、黄某某、上诉人朱某某无视国法,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原审被告人赖炳权为原审被告人刘某某、黄某某、上诉人朱某某提供赌博网站的登录账号,是刘某某、朱某某、黄某某的上线,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刘某某、朱某某、黄某某、赖炯贤、文某某起次要作用,均是从犯,依法应对刘某某、朱某某、赖炯贤减轻处罚,对黄冬梅、文某某从轻处罚。赖炳权、赖炯贤、刘某某、文某某、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上诉人朱某某的上诉意见经查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黎梓材代理审判员  陈水明代理审判员  胡炳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袁诗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