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保字第7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薛金钗与薛春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薛金钗,薛春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保字第738号原告薛金钗。被告薛春友。本院在审理原告薛金钗与被告薛春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温瑞商初字第3285号]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薛春友在温州海豚湾梦幻水上乐园有限公司享有的7.53%股权进行财产保全。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薛春友在温州海豚湾梦幻水上乐园有限公司享有的7.53%股权进行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德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姚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