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房民一初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程凤才、管旭明、牛德森诉西丰县和隆乡万和村岭前屯四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凤才,管旭明,牛德森,西丰县和隆乡万和村岭前屯四组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房民一初字第00019号原告程凤才,男,1976年11月25日生,汉族,农民。原告管旭明,男,1966年7月10日生,满族,农民。原告牛德森,男,1965年9月25日生,汉族,农民。被告西丰县和隆乡万和村岭前屯四组。原告程凤才、管旭明、牛德森与被告西丰县和隆乡万和村岭前屯四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凤才、管旭明、牛德森与被告西丰县和隆乡万和村岭前屯四组负责人刘淑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六、七月份,被告为防洪护地修河套石坝,雇佣三原告车辆为其运修坝石料,每立方米石头加运费为55元,约定被告卖山林得款时付清,并于2009年9月10日由该时任该项目负责人唐志国和村会计王启林给原告出具了欠据,共欠三原告27500元,其中欠程凤才9755元(包括5.5天车工2400元在内),欠牛德森10918元,欠管旭明6827元,被告已卖山林三次,虽然原告多次不间断向被告索要,被告仍拖欠不付,要求被告立即给付275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西丰县和隆乡万和村岭前屯四组辩称:我想给钱但是我没有这个权利,唐志国和王启林今天都没有到场,说是给我们四组修河,但是四组村民都不知道,也没有召开开村民大会。河和道是村里的。王启林是村里会计把唐志国找来就要推河,当时说就把河憋一下,最后不知道怎么回事就变成修坝了,组里老百姓也不知道。当时村民刘维国去找当时组长唐志国说,你要是修河需要给组里开会。唐志国说不用老百姓��钱,也不用组里拿钱。村里的河把组里地冲了很多,95年后组里人均剩6分地,村里没有给组里任何补偿。这河不是我们组里的,组里没有义务拿这个钱,修河老百姓不知道,也不同意支付这笔钱。经审理查明,2009年中旬,被告为防洪护地修河套石坝,由被告当时的负责人唐志国找到若干村民拉石料,其中包括本组村民及外组村民,包括三原告,当时被告雇佣三原告车辆为其运修坝石料,约定每立方米石头加运费为55元,被告卖山林得款时付清,并于2009年9月10日由负责人唐志国和村会计王启林给原告出具了欠据,共欠三原告27500元,其中程凤才拉石料133.75米(倒石头车工5.5天)共欠9755元(包括5.5天车工2400元在内),欠牛德森198.56米10918元,欠管旭明124.15米6827元,欠据中经手人为唐志国、王启林。经查唐志国为当时被告组长,王启林为村会计。该款项原告多次向被��索要,被告至今未给付。本院所确立的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欠据等证据在卷为凭,该证据经本院审查,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为防汛推河,由负责人代表组里雇佣三原告拉石料,三原告按约定完成雇佣工作,被告即应按照约定给付费用。但是被告以修的河不是四组的是村里的,而且四组村民不知道修坝,也没有开会经村民同意为由拒绝给付。本院认为,为了保护被告的土地不再被水冲而修了被告所有的地附近的河坝,很多人在河边拉石料推河修坝是大型工程,被告组民也有被雇佣修坝,都证明了对于修坝的事实被告应该是知晓的。而且是当时组长即负责人唐志国找到的三原告及其他人完成此项工程,对外,组长就是被告的代表,其出具的欠据对外代表的是组里。对于被告是否开过村民会议,是否经过组民同意以及更换负责人等是组里内部管理问题,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即三原告。因此三原告已完成雇佣工作,被告也给原告出具欠据证明欠款的事实,被告即应按照约定给付欠款,故三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西丰县和隆乡万和村岭前屯四组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告程凤才拉石料款9755元。二、被告西丰县和隆乡万和村岭前屯四组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告牛德森拉石料款10918元。三、被告西丰县和隆乡万和村岭前屯四组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告管旭明拉石料款6827元。案件受理费700元,由被告西丰县和隆乡万和村岭前屯四组承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如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权利人可自本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屈丰光代理审判员  宋亚丽人民陪审员  谢红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天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