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江民初字第29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谢太兵与资阳欣融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太兵,资阳欣融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江民初字第2915号原告谢太兵。被告资阳欣融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松涛镇狮子村罗家坝10号。原告谢太兵与被告资阳欣融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通知原告限期缴纳诉讼费用1,150元。逾期后原告谢太兵未缴纳诉讼费用,并明确表示不缴纳。本院认为,经本院告知后原告谢太兵逾期未缴纳诉讼费用,并明确表示不缴纳,对其该行为视为自动放弃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谢太兵与被告资阳欣融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洪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向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