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蔡富显,刘结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369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注册号:(分)440600000019410。负责人蒋振流。诉讼代理人都平,广东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卓杰明。被告蔡富显,男,汉族。被告刘结满,女,汉族。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蔡富显、刘结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二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8月11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诉讼代理人都平到庭,各被告经本院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蔡富显于2010年9月向原告申请办理中银白金信用卡,并签订了《中银白金信用卡申请表》及其领用合约,后经原告审批批准后向被告蔡富显发放了卡号为:40×××08-9294的白金信用卡。后被告蔡富显使用该信用卡进行消费,截至2013年12月8日,被告蔡富显透支及欠款总计人民币68358.12元。被告蔡富显无力还款、为减轻还款压力,遂就中银白金信用卡(卡号40×××08-9294)内的68000.00元人民币欠款向原告申请办理中银国际卡综合消费分期业务,并于2013年12月9日就还款计划与原告达成协议并签署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债务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及《中银长城国际卡综合消费分期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授予被告蔡富显专向用于综合消费分期交易的信用额度港币87720.00港元(折合人民币68000.00元,2013年12月11日港币现钞买入港币价港币100元兑换人民���77.52元);87720.00港元分期期数为12期(一期为一个月),原告向被告蔡富显收取综合消费分期手续费,手续费率为综合消费分期额度的5%,手续费金额为综合消费分期额度乘以手续费率,为港币4386.00元(折合人民币3400.00元),该费用在被告蔡富显信用卡账户逐月平均扣收。被告蔡富显须在每期到期还款日前全数清偿所提额度账户当期所有欠款,若被告蔡富显在每期到期还款日前未全数清偿所提额度账户当期所有欠款交易的,不适用免息还款规定,应按照中银长城国际信用卡领用合约规定支付利息及滞纳金。被告蔡富显保证在所提额度账户每期的到期还款日前存入并优先偿还当期综合消费分期付款应还的本金款项,并在此授权原告无论被告蔡富显是否在到期还款日前存入当期足额款项,原告于账单日起均有权直接将该账户下的分期金额记入账户,如被告蔡富显未按规定时间足额存入,原告有权收取透支利息及滞纳金。如被告蔡富显未按期归还透支本金及手续费,及违反合同中关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其他约定,原告有权同时采取下列措施:终止或解除合同;宣布合同项下所有欠款(含本金、利息、手续费、滞纳金等)全部提前到期;要求被告蔡富显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包括因实现债权而导致的律师费等相关费用损失;原告认为的其他措施。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照协议约定为被告蔡富显办理了中银长城国际卡综合消费分期,但被告蔡富显并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逾期不偿还欠款本息。同时,被告蔡富显与被告刘结满为夫妻关系,该笔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我国婚姻法等相关规定,该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刘结满应对被告蔡富显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任。原告认为,被告蔡富显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蔡富显向原告偿还所诉金额,且被告刘结满应对被告蔡富显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此特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蔡富显向原告清偿中银长城国际卡综合消费分期业务欠款本金、利息、手续费共计港币56404.58港元(暂计至2015年1月9日,其中本金50778.33港元,利息3433.08港元,手续费2193.18港元),自2015年1月10日起至欠款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协议约定的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二、被告蔡富显支付原告的律师代理费5600.00港元;三、被告刘结满对被告蔡富显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由两被告承担与本案相关之全部诉讼费用。被告蔡富显、刘结满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本院对原告起诉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一、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透支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二、截至2015年8月10日,被告蔡富显尚欠原告借款本金50778.33港元、利息4295.36港元、手续费2193.17港元。三、诉讼中,原告未提交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支付凭证。本院认为:本案是以信用卡方式进行放贷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涉合同不存在无效情形,受法律保护,合同双方要严格依约履行。一、违约责任原告依约履行了放款义务,但被告蔡富显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根据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一次性偿还,故,被告蔡富显应偿还剩余欠款本金及利息、手续费等。律师费原告未提交委托代理合同及支付凭证,无法证明已与受托律师事务所明确约定了律师费收费项目��收费的方式、收费标准、收费数额、付款方式、时限、条件等,及律师费已经支付,故该律师费主张不应予以支持,待符合条件时原告可另行主张。三、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认为被告刘结满是借款人的配偶,要求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仅提供了两被告的结婚证书复印件,该材料不足以证实两被告为夫妻关系,且经本院庭前释明后,原告仍未提供足以证明两被告存在夫妻关系的材料及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材料,故此,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两被告为夫妻关系,原告主张被告刘结满承担夫妻共同债务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蔡富显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借款本金50778.33港元、利息4295.36港元、手续费2193.17港元(上述利息计至2014年8月10日,此后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至实际清偿日);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30元,由原告负担5元,由被告蔡富显负担10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程明敏代理审判员 李丹丹人民陪审员 肖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郑友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