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初字第1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吴某与权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权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鼓民初字第1534号原告吴某委托代理人袁某被告权某甲原告吴某诉被告权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艳玲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袁某、被告权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某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育有二女权某乙、权某戊、××××年××月××日育有一女一子权某丙、权某丁。婚前缺乏了解,感情一般,婚后双方二人性格不合,双方出现矛盾,影响双方夫妻感情。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故原告请求:一、要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二、请求依法判决婚生女权某乙、权某戊、权某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每个子女抚养费10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婚生子权某丁随被告生活,原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三、依法判决诉讼费由原、被告平均分担。被告权某甲辩称,不同意离婚。不想让家庭不圆满,被告与原告的感情挺好的。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育有二女权某乙、权某戊、××××年××月××日育有一女一子权某丙、权某丁。双方婚前及婚后一段时间感情较好。后因孩子抚养,及与被告父母相处方式等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影响夫妻感情。原告现以诉称理由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以辩称意见表示不同意离婚。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庭审陈述、结婚证、户籍登记卡、旅游证、护照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经本院多次调解,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致调解无果。本院认为,在长期的婚姻家庭生活中,夫妻之间难免会出现各种各样的矛盾,双方应多沟通,多理解,妥善化解矛盾,离婚并非解决这些矛盾的最佳办法。原、被告有较好的感情基础。现双方四子女均年幼,需要良好的成长环境和父母双方的关爱,离婚不利于其健康成长。况且,原、被告之间本无不可调和的矛盾,双方应加强沟通,相互理解,好好珍惜彼此感情的付出和家庭的完整。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尚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吴某与被告权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艳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某 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