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渑执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裴西乾申请执行渑池县致合燃料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西乾,渑池县致合燃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渑执字第408号申请人裴西乾,男,1955年12月12日生,汉族,个体户,新安县。被执行人渑池县致合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渑池县新市场。法定代表人李伟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渑民初字第64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裴西乾申请执行渑池县致合燃料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渑民初字第64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留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书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