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民申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唐月霞、杨国伟等与唐月霞、杨国伟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唐月霞,杨国伟,房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申字第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唐月霞,个体工商户。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杨国伟,无业。委托代理人:刘庆林,聊城高新众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房锋,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公司聊城分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唐月霞因与被申请人杨国伟、房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聊东民初字第10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唐月霞于2015年8月18日以已与杨国伟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唐月霞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唐月霞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洪民审判员 杨军平审判员 张文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银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