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民终字第1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郑州人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高娜娜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娜娜,郑州人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周民终字第13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娜娜,村民。委托代理人尚岩,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人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国基路向南300米。法定代表人张荣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亚豪、李潇,该公司员工。上诉人高娜娜因与被上诉人郑州人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一案,不服太康县人民法院(2015)太民初字第5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高娜娜的委托代理人尚岩,被上诉人郑州人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源租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3日,高娜娜与人源租赁公司签订一份汽车租赁合同,合同约定:高娜娜租赁该公司豫A×××××轿车一部,租金为每天170元,按照保险公司的条款规定,车辆发生事故的,保险公司实际限额赔偿,承租人必须承担保险公司赔偿以外的所有费用,并加收车辆损失40%的折旧费,以及下年续保总保费上浮20%的保险费用。合同签订后,高娜娜向人源租赁公司缴纳了押金3000元,租金2000元,租赁公司交付了租赁的车辆。2014年12月17日,驾驶员刘海辉驾驶该车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租赁的车辆损坏,刘海辉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高娜娜又向租赁公司支付租金5000元。经定损维修,豫A×××××号轿车维修金额为58500元。郑州人源租赁公司于2015年1月28日将该车从修理厂取回。郑州人源租赁公司购买租赁汽车的保险费为5142.37元。原审法院认为,高娜娜与郑州人源汽车租赁公司所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为有效合同,在租赁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高娜娜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赔偿租赁公司各项损失。车辆折旧费23400元,保险费用1028.47元,车辆租金(170元×77天)13090元。扣除高娜娜支付的押金3000元、租金7000元,高娜娜还应当赔偿租赁公司损失共计27518.47元。据此判决:高娜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郑州人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各项损失共计27518.47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高娜娜负担。高娜娜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依法撤销原判,改判高娜娜不承担赔偿责任。其上诉理由为:1、原审判决认定高娜娜赔付郑州人源汽车租赁公司车辆折旧费23400元,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首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所以加收车辆损失的40%折旧费应为无效条款。其次,折旧费是一种间接损失,赔偿该费用应依据国家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有关价格评估报告书为准,依据单方约定有失公平、客观、公正、科学。2、原审判决认定车辆租金170元/天超出合理收费范围且未提供完备的纳税证明。3、租赁公司加收下年续保总保费上浮20%的保险费用,该条款约定违法。郑州人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收取的该费用属重复收费,该收费于法无据。被上诉人郑州人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辩称: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已明确告知其权利义务,高娜娜在详读合同后进行了签字确认,故不存在格式条款中免责的情形。租金每天170元是双方协商决定的,不属于违法收入,公司按实纳税。因高娜娜不慎驾驶造成车辆受损,导致下年度保费上浮,该收费属保险公司依法收取,不存在重复收费的情形。综上所述,请求二审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高娜娜与郑州人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签订的车辆租赁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的内容无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权利和义务。承租人高娜娜因驾驶员操作不当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租赁车辆损坏,应予赔偿给出租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风险责任。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理适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上诉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 克审判员 沈华秋审判员 金 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秋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