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海法民三初字第1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江门市高新区益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李法南、曾淑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市高新区益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法南,曾淑芬,李月岭,林庆如,李美甜,李法匀,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众顺建材贸易部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海法民三初字第191-1号原告:江门市高新区益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江海区金瓯路1号联检大楼夹层。法定代表人:吴亦德,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沅峰,广东南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法南,男,197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被告:曾淑芬,女,197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被告:李月岭,男,194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被告:林庆如,女,1946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被告:李美甜,女,197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被告:李法匀,男,197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被告: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众顺建材贸易部,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濠桥街28号102。经营者:李法南。担保人:江门市天丞车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群华路6号。法定代表人:麦焕华。上列原告与被告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李法南、曾淑芬、李月岭、林庆如、李美甜、李法匀、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众顺建材贸易部价值人民币2328666.67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原告以担保人的财产向本院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为保证原告提供担保的财产的确定性,保障被告的利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江门市天丞车轮有限公司所有的真空中心一套涂装生产线一台、江门OEM购热处理炉一台、反压铸造机一台。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陈伟明审判员 廖明亮审判员 区素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国瑞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