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严琳琳与蒋卓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琳琳,蒋卓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539号原告:严琳琳,男,汉族,1981年4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孙玮岺,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丽,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蒋卓含,女,汉族,1989年3月4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现住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于明志,浙江五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严琳琳与被告蒋卓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蒋卓含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当由被告蒋卓含的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蒋卓含的户籍地为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所属管辖法院应为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原告严琳琳在法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蒋卓含的经常居住地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或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故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综上,本案应当移送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文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严 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