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黄某与范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范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698号原告黄某。被告范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范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范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对被告范某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撤回对被告范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东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武彩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