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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黄某与范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范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698号原告黄某。被告范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范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范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对被告范某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撤回对被告范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东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武彩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