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汉南执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武汉兴光铸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兴光铸钢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哈电阀门有限公司,武汉鹏程冶金设备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汉南执字第00078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兴光铸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铁铺墩特1号。法定代表人:徐树生,总经理。被执行人:武汉哈电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汉南大道898号。法定代表人:晏世祥,总经理。被执行人:武汉鹏程冶金设备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汉南大道898号。法定代表人:程义元,董事长。原告武汉兴光铸钢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哈电阀门有限公司、武汉鹏程冶金设备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9日作出(2013)鄂汉南民二初字第00351号民事调解书,由武汉哈电阀门有限公司每月分期偿还武汉兴光铸钢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306076元;武汉鹏程冶金设备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权利人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期偿还货款人民币30万元。本院于2014年6月4日受理立案,并于2014年6月17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限期履行。但二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武汉哈电阀门有限公司无房产、土地登记信息,二个银行存款余额共计600.25元;被执行人武汉鹏程冶金设备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汉南大道XXX号X栋X层房屋及土地已全部抵押,其银行存款余额为人民币6760.58元。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武汉鹏程冶金设备发展有限公司从2015年7月25日起每月给付人民币5万元,并已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5万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武汉哈电阀门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人被执行人武汉鹏程冶金设备发展有限公司虽有土地、房屋,但已抵押。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鄂汉南民二初字第00351号民事调解书到期部分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权利人可凭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翁银利审判员 李海元审判员 黄 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熊 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