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荔民初字第3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王德宝与姚福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宝,姚福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荔民初字第3060号原告王德宝,男,1961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桦南县。委托代理人陈志忠、温国锋,福建莆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福霖,男,195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原告王德宝与被告姚福霖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金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德宝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75元,由原告王德宝负担。审判员 孙金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日晶附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