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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0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陈凤与周口市星海运输有限公司、新余市皖赣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凤,马军波,周口市星海运输有限公司,新余市皖赣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支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0355号原告陈凤,女,198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委托代理人黄勇、张恒通,上海千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军波,男,198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被告周口市星海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法定代表人郑海荣。委托代理人赵自江、李红星,男。被告新余市皖赣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法定代表人陈锦路。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负责人游春荣。委托代理人刘伟,男。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负责人夏杰。委托代理人李辰宇,男。原告陈凤诉被告马军波、周口市星海运输有限公司、新余市皖赣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支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周皓媚人民陪审员  梅国蓉人民陪审员  冷安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俐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