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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桥民初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原告雷某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桥民初字第423号原告雷某,女,1988年4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马某,男,198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雷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戴维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熊观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