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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执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秦桂华与潘振玉、安阳龙翔物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桂华,潘振玉,安阳龙翔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全执字第244号申请执行人秦桂华。被执行人潘振玉。被执行人安阳龙翔物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中州路文峰大道交叉口西南角。本院在执行秦桂华申请执行潘振玉、安阳龙翔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关于侵权一案中,全州县人民法院(2014)全民初字第1663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全州县人民法院(2014)全民初字第166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苏 文审判员 卢志平审判员 尹 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余胜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