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执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秦桂华与潘振玉、安阳龙翔物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桂华,潘振玉,安阳龙翔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全执字第244号申请执行人秦桂华。被执行人潘振玉。被执行人安阳龙翔物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中州路文峰大道交叉口西南角。本院在执行秦桂华申请执行潘振玉、安阳龙翔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关于侵权一案中,全州县人民法院(2014)全民初字第1663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全州县人民法院(2014)全民初字第166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苏 文审判员 卢志平审判员 尹 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余胜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