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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民一初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傅元华与谢建福、邱全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元华,谢建福,邱全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一初字第364号原告:傅元华,男,1970年1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崇义县人,住崇义县。被告:谢建福,男,197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崇义县人,住崇义县。被告:邱全平,男,成年,汉族,江西省崇义县人,现住崇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傅元华诉被告谢建福、邱全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傅元华以被告已归还全部欠款为由,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元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0元,依法减半收取380元,由原告傅元华承担。审 判 员  陈海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卢 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