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武汉市盛科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与福州市延兴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596号原告:武汉市盛科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珞瑜路1037号c1-20-601室。法定代表人:戴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雪松,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牧川,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州市延兴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金洲北路20号金山工业区3#楼。法定代表人:陈和俤,董事长。原告武汉市盛科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福州市延兴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周琼独任审判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6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市盛科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19元,减半收取1159.50元,由原告武汉市盛科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周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李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