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中法刑执字第1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06
案件名称
黄七十三盗窃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七十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兴中法刑执字第1019号罪犯黄七十三,男,1977年10月13日出生,蒙古族,内蒙古科左中旗人。现在内蒙古自治区乌兰监狱服���。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8日作出(2008)科刑初字第2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七十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未缴纳)。2011年减刑7个月;2013年减刑1年8个月。刑期自2007年8月17日起至2016年11月16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乌兰监狱于2015年8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保安沼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在计分考核中,于2013年2月至2014年11月记功4次。考核期内发生1次违犯监规行为。上述事实,有同监罪犯的证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在卷为证。本院认为,罪犯黄七十三在服刑期间,积极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其有违犯监规行为且罚金未履行,对其减刑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七十三的刑期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刑期自2007年8月17日起至2016年5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宏楠审判员 吴 波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金 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