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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行初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梁新珠与新余市渝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余市人民政府、新余市渝水区下村镇大桥村民委员会工伤行政确认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新珠,新余市渝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余市人民政府,新余市渝水区下村镇大桥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渝行初字第00024号原告梁新珠。被告新余市渝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王业成,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小生,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邹志新,该局仲裁院院长。被告新余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董晓健,新余市人民政府市长。第三人新余市渝水区下村镇大桥村民委员会。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新珠(下称原告)诉被告新余市渝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余市人民政府、第三人新余市渝水区下村镇大桥村民委员会工伤行政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新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梁新珠承担。审 判 长  陈润根审 判 员  李光辉人民陪审员  胡香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章文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