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商初字第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姜桂德与苏飞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桂德,苏飞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商初字第483号原告姜桂德,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春风。被告苏飞凤,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桂德和被告苏飞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苏飞凤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姜桂德撤回对被告苏飞凤的起诉。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邴兴飞代理审判员 王旭东人民陪审员 李广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云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