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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芙民初字第1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原告长沙晚报报业集团与被告刘冬花劳动争议纠纷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芙民初字第1326号原告长沙晚报报业集团法定代表人龙钢跃委托代理人李斌全委托代理人张娟被告刘冬花委托代理人李亚军,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晚报报业集团与被告刘冬花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晚报报业集团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冬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长沙晚报报业集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晚报报业集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予以免交。审 判 长  张建景人民陪审员  向首诚人民陪审员  柳越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 静附:裁定书引用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