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郊民初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余静与石忠政、被告赵永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静,石忠政,赵永生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郊民初字第365号原告余静,女,汉族,阳泉市郊区。被告石忠政,男,汉族,山西省平定县。被告赵永生,男,汉族,阳泉市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余静与被告石忠政、被告赵永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静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慧斌代理审判员 任怀玉人民陪审员 史祥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学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