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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郊民初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余静与石忠政、被告赵永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静,石忠政,赵永生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郊民初字第365号原告余静,女,汉族,阳泉市郊区。被告石忠政,男,汉族,山西省平定县。被告赵永生,男,汉族,阳泉市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余静与被告石忠政、被告赵永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静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慧斌代理审判员  任怀玉人民陪审员  史祥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学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