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前民初字第17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7-31

案件名称

原告赵亚凤诉被告包久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亚凤,包久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原 告 赵 亚 凤 诉 被 告 包 久 花 民 间 借 贷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字第1798号原告:赵亚凤。被告:包久花,住松原市。原告赵亚凤诉被告包久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8月12日,孙国涛向我借款40000元,月利2分。包久花是担保人。约定2014年11月11日还款。到期后孙国涛只偿还10000元。剩余经索要推脱不还。现诉来法院要求担保人包久花承担担保责任。偿还欠款3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赵亚凤不能提供包久花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本院无法通知包久花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亚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审判员  惠玉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翠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