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苏溪商初字第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龚静安与何相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静安,何相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苏溪商初字第620号原告:龚静安。被告:何相智。原告龚静安诉被告何相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龚静安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静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80元(已减半),由原告龚静安负担。审判员 郭翔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爱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