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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苏溪商初字第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龚静安与何相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静安,何相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苏溪商初字第620号原告:龚静安。被告:何相智。原告龚静安诉被告何相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龚静安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静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80元(已减半),由原告龚静安负担。审判员  郭翔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爱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