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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民初字第01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陈某静诉陈某某抚养费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静,陈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01322号原告陈某静,男,198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法定代理人王某楼,女,原告之母亲。被告陈某某,男,196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陈某静诉与被告陈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07月24日适用简易程序立案受理。2015年8月18日原告法定代理人王某楼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原告法定代理人王某楼承担。审判员  谭永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尹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