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刑初字第00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赵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文武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安刑初字第00139号公诉机关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文武,男,汉族,甘肃省兰州市人,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兰州市安宁区。2015年3月2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依法取保候审。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5)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文武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郭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文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5年2月5日19时58分,被告人赵文武驾驶甘Axx**号黑色“雪佛兰”小型越野轿车沿兰州市安宁区建宁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桃海十字西侧,恰遇被害人陈尚英由北向南横过道路,该车右前侧将陈尚英撞到致伤,后陈尚英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安宁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文武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陈尚英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赔付被害人家属300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文武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被告人的户籍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赔偿协议书及谅解意见、查获经过、证人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被告人原供述等证据证实。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被告人赵文武表示承认未提出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5日19时58分,被告人赵文武驾驶甘Axx**号黑色“雪佛兰”小型越野轿车沿兰州市安宁区建宁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桃海十字西侧,恰遇被害人陈尚英由北向南横过道路,该车右前侧将陈尚英撞到致伤,后陈尚英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安宁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文武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陈尚英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赔付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30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赵文武犯罪时已年满18周岁,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2、取保候审决定书,证明被告人赵文武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3、抓获、破案经过,证明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侦破本案及被告人赵文武归案的情况。4、被告人赵文武当庭陈述及原供述、证人证言,证明案发的时间、地点及过程。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明公安人员对事故现场勘验检查并拍照固定的情况。6、甘肃中科司法物证技术鉴定中心甘中科[2015]司鉴字第4033号鉴定意见书,证明陈尚英系交通事故巨大钝性外力造成特重型颅脑损伤,创伤性休克,呼吸循环衰竭死亡。7、甘肃中信司法鉴定所甘中信汽鉴字[2015]-06(安宁)鉴定意见书,证明甘A·xx**号上海通用雪佛兰小型客车事故发生前转向装置、制动装置、灯光照明装置安全技术状况正常,该车事故发生前的行驶速度为50-54km/h。8、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安宁大队兰公交认字[2015]第02051958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被告人赵文武对此次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陈尚英负事故次要责任。9、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证明肇事车辆的信息及被告人赵文武具有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10、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证明公安人员对肇事车辆扣押的事实。11、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证明被告人赵文武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30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的事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证据内容均可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文武驾驶车辆上路行驶,对路面动态观察不够,遇行人横过马路未减速让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赵文武当庭认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道路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文武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冯 方代理审判员 谢东昌人民陪审员 俞福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丽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