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民一初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李卫忠与李瑞军、第三人新疆神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木萨尔分公司、第三人李文清、张秀芬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木萨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一初字第611号原告:李卫忠,男,汉族,1958年出生。被告:李瑞军,男,汉族,1965年出生。第三人:新疆神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木萨尔分公司。第三人:李文清,男,汉族,其他情况不详。第三人:张秀芬,女,汉族,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卫忠与被告李瑞军、第三人新疆神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木萨尔分公司、第三人李文清、张秀芬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卫忠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民事纠纷可以通过协商、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原告可以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卫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光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晓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