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贾吴民初字第0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刘培与李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培,李虎,平秀芹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贾吴民初字第0275号原告刘培。委托代理人尹月宾,徐州市贾汪区大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虎。委托代理人平秀芹。被告平秀芹。原告刘培诉被告李虎、平秀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培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虎、平秀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培在本院宣判前提出对被告李虎、平秀芹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刘培负担。审 判 长  孙永福代理审判员  赵 丹人民陪审员  王 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温明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