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右民一初字第1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黄某甲与邓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右民一初字第1089号原告黄某甲,农民。被告邓某甲,农民。原告黄某甲诉被告邓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袁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何玉娇担任法庭记录。原告黄某甲,被告邓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甲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在百色市那毕乡政府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女儿,取名邓某乙,现已成家立业。婚后,被告不务正业,嗜赌成性,原告为此经常劝说,哀求被告戒赌,被告不听,说这个家是被告做主,被告说了算。被告毫无悔改,赌钱回家输钱就找原告要,没有钱就动手打原告,导致原告多次受伤住院。原告为了家庭,一次次的忍受被告的毒打,也一次次的原谅被告,可是被告至今都没有改变,在外欠赌债。2007年6月29日,原告曾向法院起诉离婚,经法院调解,在被告向法院作出不再赌博,不再实施家庭暴力的保证后,原告为了给还在读书的女儿一个完整的家庭,双方和好。现在女儿长大了,看到被告经常打原告,女儿也支持原告离婚。现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夫妻共同财产:百色市右江区龙景街道办事处石龙社区拉濑屯建于2010年的两层新楼房、百色市右江区龙景街道办事处石龙社区拉濑屯村尾的旧瓦房一间双方平均分配;3、夫妻共同债务:欠李学政的债务3万元,各承担一半。被告邓某甲辩称,同意离婚。但是百色市右江区龙景街道办事处石龙社区拉濑屯建于2010年的两层新楼房,如果原告要,需要补偿我8万元。百色市右江区龙景街道办事处石龙社区拉濑屯村尾的旧瓦房一间,归被告所有。欠李学政的债务,被告不承担。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黄某乙,现已经成年成家。1996年,原、被告在石龙社区村尾建瓦房一间,现为被告邓某甲居住,被告陈述瓦房宅基地为其父亲分家分配给被告,没有所有权证。2010年,原、被告及女儿邓某乙在石龙社区拉濑屯建两层新楼房,现为邓某乙和原告黄某甲居住,没有所有权证明。现原、被告、女儿邓某乙、邓某乙的小孩均落户于右江区龙景街道办事处石龙社区拉濑屯12-2号。原、被告尚欠案外人李学政债务3万元。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原、被告庭审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不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鉴于原、被告自愿离婚,应予准许。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因原告主张分割的两套房屋没有所有权证明,房屋所在的土地属于村集体所有,且原、被告的女儿黄某乙和黄某乙的女儿也落户于该村集体和原、被告为同一户,故分割房屋涉及案外人的利益,本案不宜处理。原、被告在家庭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因涉及案外人黄某乙及其女儿的利益,本案不宜处理。关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均认可尚欠案外人李学政3万元,双方应各承担一半。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黄某甲与被告邓某甲离婚;二、夫妻共同债务欠李学政3万元由原告黄某甲和被告邓某甲各负担一半。三、驳回原告黄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户名:待结算财政款项—法院诉讼费专户,帐号:60×××97,开户行:农行百色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袁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何玉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