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民初字第2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蔡元新、姚英杰等与韩志国、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元新,姚英杰,姚豪杰,韩志国,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初字第2194号原告蔡元新。(未到庭)原告姚英杰。原告姚豪杰。原告姚英杰、姚豪杰的法定代理人姚福忠。被告韩志国。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潍坊中心支公司,地址潍坊市坊子区凤凰街东首。负责人宗全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涛,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元新、姚英杰、姚豪杰诉被告韩志国、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三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单 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晓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