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刘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646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梁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白江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夏章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