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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2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向国明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向国明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2912号罪犯向国明,男,1974年7月28日出生于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土家族,小学文化。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9日作出(2011)渝四中法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向国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5月7日裁定减刑一年。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5年8月3日以罪犯向国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向国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记功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向国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0年4月18日起至2016年4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心平审 判 员  杨 军代理审判员  刘东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思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