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一初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王志杰、王文忠等与陆志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杰,王文忠,陆志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331号原告王志杰,农民。委托代理人盘天文,西林县八达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文忠,农民。被告陆志农,农民。委托代理人马贵明,西林县那佐苗族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杰、王文忠诉被告陆志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志杰、王文忠以起诉状所列事实和理由有错误为由,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志杰、王文忠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杰、王文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6元,由原告王志杰、王文忠负担。审判员 黄卉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邓泽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