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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一初字第1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朱更强与孙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一初字第1398号原告:朱更强。被告:孙珂珂。本院受理原告朱更强诉被告孙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更强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更强撤回起诉。本案起诉标的62257.2元,收案件受理费1356.43元、财产保全费640元(原告均已预交),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1318.22元,邮寄送达费20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承担,给原告退还678.21元。审判员  齐泽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