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滨民初字第00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袁某与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滨民初字第00451号原告袁某。委托代理人江丹丹,江苏禾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某。本院受理原告袁某与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袁某承担。审判员 袁 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施望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