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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启滨民初字第00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袁某与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滨民初字第00451号原告袁某。委托代理人江丹丹,江苏禾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某。本院受理原告袁某与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袁某承担。审判员 袁 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施望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