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刑执字第119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李杰林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杰林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刑执字第11956号罪犯李杰林,男,汉族,1962年9月15日出生于广东省肇庆市,大专文化,现在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云南省思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四年九月十五日作出(2004)思中刑一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杰林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李杰林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四年十一月八日以(2004)云高刑终字第208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五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云高刑执字第95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二〇一三年四月三十日、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经本院四次裁定共减刑六年。执行机关云南省宜良监狱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李杰林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杰林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三次,特殊表扬一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杰林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杰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7年3月25日起至2019年10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代理审判员 张若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顾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