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闸少民初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谢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闸少民初字第346号原告李某某。被告谢甲。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谢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章玮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其与被告于1989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婚后被告拒绝与原告交流沟通,采取家庭冷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谢甲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自由恋爱,于1989年4月1日登记结婚,1998年1月10日生育一女取名谢乙。在婚后生活中,因生活琐事积累了较多矛盾,夫妻感情逐渐淡漠。审理中,原告坚持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自由恋爱登记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在婚后共同生活中,难免因性格、脾气、生活习惯等产生矛盾,但夫妻间应当相互信任,相互扶持,有问题及时沟通,妥善解决,共同维护夫妻间的感情,共同承担起家庭的责任。为孩子营建和谐、健康的成长环境。原告坚持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难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李某某要求与被告谢甲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章 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江晨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