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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长阳民初字第00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毛志权与刘小覃、刘红光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长阳民初字第00547号原告毛志权。被告刘小覃。被告刘红光。被告覃刘超。本院在审理毛志权诉刘小覃、刘红光、覃刘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毛志权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志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原告毛志权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小覃、刘红光、覃刘超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志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毛志权负担。审判员XX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鲁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