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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民申字第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何正直与黄海滨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何正直,黄海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民申字第0017号申请再审人何正直(原审被告),男,1976年11月6日生,汉族,住东海县。委托代理人钱涛,江苏连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再审人黄海滨(原审原告),男,1972年9月生,汉族,住东海县。申请再审人何正直与被申请再审人黄海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东房商初字第003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再审人何正直申请再审称,1、原判决所依据的主要证据“《借条》”系伪造的,在诉讼过程中法庭剥夺了申请人的申请笔迹鉴定的权利。2、原审违反了法定送达程序,至今没有向申请人或申请人的原审诉讼代理人送达民事判决书,剥夺了申请人的上诉权利。本院审查查明,被申请再审人黄海滨与申请再审人何正直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29日受理后,于2013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黄海滨及其委托代理人武建,何正直的委托代理人何正树到庭参加了诉讼。并于2013年3月12日作出(2013)东房商民初字第00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申请再审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被申请人借款2万元及利息。该判决于2013年3月27日本院通过邮政快递向申请再审人何正直送达。在送达过程中,由于“收件人外出,家人拒收”原因,被视为送达。2015年5月5日本院向申请人下发执行通知书后,申请人认为原审没有向其送达判决书,该判决并没有发生法律效力,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勘验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因此,申请人提出笔迹鉴定的申请,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至于申请再审人提出的原审适用邮寄送达问题,经审查,该送达程序并无不当。综上,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何正直的再审申请。审判员  舒君义审判员  王必胜审判员  徐 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浩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