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04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与高秀丽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高秀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4481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负责人朱鹤新。被执行人高秀丽。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诉高秀丽信用卡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2)西民初字第178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高秀丽应偿还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欠款本息二万七千二百五十九元八角六分及利息等相关费用,案件受理费四百八十一元。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高秀丽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高秀丽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决如下: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西民初字第178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慎诚审判员 赵建民审判员 罗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 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