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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民初字第1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宋克丽诉赵福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克丽,赵福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民初字第1285号原告宋克丽,女,197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王林盛,男,195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告赵福进,男,成年人,汉族,住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克丽与被告赵福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福进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克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玉霞-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