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民初字第4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安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4292号被告安某某被告冯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以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以与被告和好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国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