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化县支行与黄莉、孙万荣、蔡佩英、邱旺东、邱承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34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化县支行,住所地宁化县翠江镇塅上翠江明珠商住楼2幢107号店面,组织机构代码67652217-5。代表人李继源,行长。委托代理人沈岳飞,男,该行职工。被告黄莉,女,1971年5月12日出生。被告孙万荣,男,1968年1月27日出生。被告蔡佩英,女,1968年10月27日出生。被告邱旺东,男,1967年6月28日出生。被告邱承晖,男,1990年7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化县支行与被告黄莉、孙万荣、蔡佩英、邱旺东、邱承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化县支行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化县支行以与被告自行和解,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化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707元,减半收取20,353.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化县支行负担。审判长曾显伍审判员王飞凤人民陪审员邓和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温佳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