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王金成与王金石、王金祥、王金荣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成,王金石,王金祥,王金荣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364号原告:王金成,男,195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委托代理人:王斌,男,197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被告:王金石,男,193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被告:王金祥,男,195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被告:王金荣,女,1948年1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成与被告王金石、王金祥、王金荣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金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金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成撤回对被告王金石、王金祥、王金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金成承担。审判员 王锡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