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中法立民终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广州市炜达纸品有限公司与珠海祥锦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珠海祥锦五金电器有限公司,广州市炜达纸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中法立民终字第2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祥锦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法定代表人:蒋锦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炜达纸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陈炜,执行董事。上诉人珠海祥锦五金电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炜达纸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2015)珠金法民二初字第2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在受理广州市炜达纸品有限公司诉珠海祥锦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珠海祥锦五金电器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以本案在当地影响范围较大,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应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现申请将本案移送至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有三类,包括:(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鉴于,第一,本案的双方当事人均是在广东省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由中国公民投资成立的企业法人,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珠海市金湾区,本案不具备涉外因素,不属于涉外案件。第二,本案诉讼标的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适用简易程序,不存在争议标的额大、案情复杂、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重大影响的情况,不属于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第三,本案不是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珠海祥锦五金电器有限公司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采纳。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珠海祥锦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属原审法院管辖范围内。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对于珠海祥锦五金电器有限公司提出将本案移送至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驳回珠海祥锦五金电器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上诉人珠海祥锦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鉴于本案在当地影响范围较大,故请求撤销(2015)珠金法民二初字第234号民事裁定书,并将本案移送至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珠海祥锦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主张本案在当地影响范围较大,请求将本案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意见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董春杉审判员 刘秋萍审判员 杨晓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淑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