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有宁与被执行人王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宁执字第137号申请执行人张有宁,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天军,男,汉族,教师。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有宁与被执行人王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宁民初字第8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天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有宁于2014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王天军给付案件款27192.8元(含诉讼费63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王天军在银行的储蓄存款,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本院认为: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2014)宁民初字第86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张有宁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5日作出的(2014)宁民初字第86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