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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衢刑执字第5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林朝贵犯组织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朝贵

案由

组织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衢刑执字第5272号罪犯林朝贵,现在浙江省十里坪监狱服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4日作出(2009)浙温刑初字第2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朝贵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50000元。被告人林朝贵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0年2月22日以(2009)浙刑三终字第26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经本院1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8个月。浙江省十里坪监狱于2015年7月23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林朝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经审理查明,罪犯林朝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受到2012年度省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监狱级记功奖励;实际已执行刑期六年六个月。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林朝贵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执行机关提出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朝贵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8月23日起至2019年4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关新审 判 员  周海燕代理审判员  王其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菁 来源:百度搜索“”